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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重庆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2019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简称重庆 市 家 政 协 会 ; 英 文 名 称 为 Association of HouseKeepingService in Chongqing;英文缩写 AH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重庆市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及相关机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家庭、服务社会,致力于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2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关于服务行业的方针、政策。针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有关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


(三)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行规会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会员和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组织全市家政服务行业理论、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研讨、交流、统计分析、竞级竞赛、行业内评比表彰等活动;


(五)发布和推广适合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和管理办法,使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共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六)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专业刊物,向会员单位提供不定期信息资料和相关咨询服务。应会员单位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八)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配合政府开展调查研究;


(九)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以及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二)加强同全国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各地方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及有关社团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七条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办会。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批准的事项,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一致。本条所称单位会员,是指除国家机关和党的部门以外、且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机构、团体,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经营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本条所称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同业、执业人员(自然人)。个人会员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 依法从事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业态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自愿申请;


(四)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注册登记及相关证明资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


(五)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或协助办理维权事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为本会发展出谋划策,为发挥本会的整体优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依法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 2 年不缴纳会费;


(二)1 年(最多不能超过 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均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九)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